网友问题:/ \! h1 @, _/ X! e( b) |5 v
+ c& u$ |0 o2 Y3 w在工作实践中,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,即所报请之事需要几个上级单位共同认可,面对这种情况怎么办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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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秘回答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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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 n9 K8 H( j3 p# c4 J# P下级机关就有关要钱、要物、要编制、要机构、要人员等内容事项写给上级机关的“请示”,原则上其主送机关只能有一个;如果此事也需另一个上级机关知晓,应当用“抄送”的形式,而不得同时用“主送”行文。例如某市粮食局拟建立一个大型粮食开放交易市场,按道理此“请示”应当主送给市人民政府,抄送给省粮食厅即可,而该市粮食局却把市政府、省粮食厅一并列入主送机关上报“请示”。市政府收文后,考虑到已请示省粮食厅,很想听一听省里的意见再作决定,结果未及时批复;省粮食厅接到“请示”后,也有类似想法,觉得先看看当地政府的意见然后再作批复;结果使本来可以在短时间内解决的问题被拖延下来。这是该“请示”多头主送的结局。幸亏这份“请示”两个主送机关谁也没有批复,如果市政府批了“抓紧办理,”,省厅回复“暂缓进行”,相互顶牛、撞车,将使请示机关无所适从。从这一事例中我们看到,向上级机关行文“请示”,切不可“多头主送”;如受双重领导,也要分清主从(指在所请示的这件事情上),俗话说:“拜佛拜一尊,敬香敬一炉”,千万不要“四处烧香、八方拜佛”。 9 s& B! c; {7 A
假若报请之事需要几个上级单位共同认可怎么办?可按, m1 m* j9 ^( H. k" _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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